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外國企業如果在我國境內,是屬于《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唐山服務外包。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立企業、個人經濟組織、私營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以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機關系的國家機關、機構、社會組織和工人,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終止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58條勞務派遣單位為本法所稱之雇主,應履行雇主對雇員之義務。勞動力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除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派遣期限、派遣崗位和派遣期限等內容。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不工作時,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Z 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報酬。
雇主遣返派遣員工需要注意什么?
1、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的情形: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勞務派遣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用工單位不能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因為雙方之間本來就沒有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只能依法將其退回派遣單位。
3、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返還勞動者的,派遣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